深圳市將在全市交通運輸行業(yè)推廣“問責制”,公司出了車禍老總必須“下崗”,從而讓市民出行更安全(8月10日《深圳晶報》)。這一做法認真貫徹了溫家寶總理就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問題所強調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四不”指示精神,值得
各地借鑒。
筆者更認為“問責制”不僅需要在政府執(zhí)法和權力等部門推而廣之,并且更有必要在用人制度上首先引入。觀察“廣西南丹礦難”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中官員腐敗或瀆職現象,得出的結論是“用人一旦出錯、事故必然難免”,因此必須加大“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力度。
雖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已有明確要求:黨政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公示任職等必經程序;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責任制,凡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失察的“問責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實。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反腐敗力度空前加大,不少貪污腐敗官員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但在剖析腐敗案件時更多地揭示和歸罪于腐敗分子的個人主觀原因,對提拔任用這些腐敗官員的責任部門和個人責任極少追究甚至極少提及。
年初,中組部部長賀國強在與中央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員座談時說,中組部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為黨和人民把好選人用人關。這是中央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加大防治腐敗力度的務實之招。小平同志說過“黨要管黨,一管黨員,二管干部。對執(zhí)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因為許多黨員都在當大大小小的干部”,要管好干部必須與時俱進研究好的辦法!肮賳T有問題,問責失察者”正是管好和用好“大大小小干部”的一副好“藥方”,它通過民主與法治的方式,既加大了黨內責任追究的力度,又開拓了民眾監(jiān)督和制約政府和官員的新渠道,確保從機制和根源上解決好用人問題,從而正視人民的呼聲、用民眾信得過的干部,讓民眾監(jiān)督干部,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的重復發(fā)生,確保黨政機關及其干部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順民意、謀民利、得民心,忠實履行“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光榮職責。(顧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