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王某存放在停車場的摩托車丟失,在與停車場協(xié)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將停車場告上法院。市北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停車場開辦者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2月28日,王某將摩托車寄存在青島海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開辦的東莞二路停車場,并繳納了3元錢的看車費。第二天,摩托車丟失。經青島市涉案物品價值認定中心認定,摩托車價值3163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摩托車保管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保管車輛并支付保管費后,有權要求被告返還保管物。被告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淑華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