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己炒股虧損,竟然擅自挪用股東資金彌補,并與他人勾結貪污公款的某證券營業(yè)部職員潘峻,昨日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
年僅28歲的被告人潘峻原系某證券營業(yè)部交易部副經(jīng)理。1998年,在某公司擔任出納員的中學同學曲文琦(已被判處有期徒刑)挪用單位巨額公款委托其炒股時,因運作失誤,在短短的四個多月時間里,潘峻共造成了近80萬元的損失。為歸還欠款,被告人潘峻多次擅自挪用股東資金進行周轉。1999年3月8日,因資金周轉困難,潘峻私自將一名股東賬戶內(nèi)的75000股“青島啤酒”股票低價賣出,并將近四十二萬元資金清算至自己控制的股東賬戶內(nèi),用于償還欠款及炒股,直至案發(fā)。
1999年6月,曲文琦再次找到被告人潘峻,密謀利用報銷假發(fā)票的方式貪污單位公款,潘峻先后兩次從廣州購買廣告公司發(fā)票,并填寫正面部分內(nèi)容,由曲文琦模仿單位領導筆跡簽名,合伙從該單位貪污公款46萬元,后潘峻以炒股為名將款劃入證券公司,用以彌補前期炒股虧損。(淑華海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