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廣州消息日前,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廣東進(jìn)出口商品檢驗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李軍(正廳級)的上訴,維持廣州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的原判。
李軍,男,現(xiàn)年55歲,由于家中被劫而東窗事發(fā)。1998年6月23日,李軍的豪宅被劫,保鏢被捆,李自報被劫100萬元,但劫匪落網(wǎng)后卻交代劫了價值400萬元的財物,巨貪終于浮出水面。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李軍在1996年5月至1999年5月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wù)之便,先后9次索取、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2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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