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島快評|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一審宣判,網(wǎng)友的聲音為何一邊倒?
今我來思,雨雪霏霏。
2022年1月10日,雨夾雪。
從一早開始,人們都在關(guān)注江歌遇害一案的判決。
上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quán)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對于這一判決結(jié)果,大多數(shù)網(wǎng)友是認同的:

多少錢都難以買回江歌的生命。
多少錢都難以撫慰母親江秋蓮心里的傷痛。
五年多來,江秋蓮如同電影里打官司的秋菊一般,忍受了多少的艱辛和磨難,以及一些冷言冷語,他要爭取的只是一個正義,一個“理”,以此告慰女兒。
法院的判決中,不僅從法律上厘清了劉暖曦的責任,還從道德層面作出了解釋,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
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司法裁判應(yīng)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诿穹ㄕ\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quán)利義務(wù)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tài)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wù);在形成救助關(guān)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wù)。
本案中,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wù),具有明顯過錯,理應(yīng)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guān)心和幫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yīng)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yīng)得到法律救濟。
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fā)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yīng)予譴責,應(yīng)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這樣的判決書,我服。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單從表面的直接因果關(guān)系來說,殺人償命,人是陳世峰殺的,所以要算賬找陳世峰去。這恐怕也是劉暖曦一家一直以來的思維邏輯。
在江秋蓮女士的抖音里,有一段她與劉暖曦父親的電話錄音,錄音里基本也表達了這個意思。一家人似乎并不感覺自己有錯,反而認為江秋蓮在胡攪蠻纏。
法律卻也容情——此情乃人之大情、大道、大德,要“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
這個判決結(jié)果,可以說江秋蓮贏了,也是正義、道德的勝利。
昨天,江秋蓮在抖音里發(fā)布10日開庭消息后,有網(wǎng)友如是說——

“人們會教自己的孩子以后不要當劉鑫?!?/p>
相信這一案件,會對社會的道德和教化起到一定的警醒和提升作用。
人啊,一定要懂得感恩。
只是,不知道劉暖曦一家是否會真正懂得這個道理。筆者對此不抱樂觀態(tài)度。
在心理學上有個鄧寧-克魯格效應(yīng),指的是能力欠缺的人在自己欠考慮的決定的基礎(chǔ)上得出錯誤結(jié)論,但是無法正確認識到自身的不足,辨別錯誤行為,是一種認知偏差現(xiàn)象。這些能力欠缺者們沉浸在自我營造的虛幻的優(yōu)勢之中。
那些抱殘守缺自以為是的人往往也是不思悔改的人,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感恩,什么是良知。
只能說,劉暖曦一家人可恨又可憐。
最可憐的是江歌及其媽媽。
回首案件過程,江歌遇上的是兩個什么人?
但凡陳世峰有點理性,也不會因為失戀而要殺害劉暖曦,甚至面對勸架的江歌竟然揮刀相向,只能用“喪心病狂”來形容。
但凡劉暖曦有點良知,也不會屢次將江歌置于險境,在江歌遇害后,也不會徹底躲起來并惡語相向。
人最怕的是遇人不淑,你對人掏心掏肺,別人對你狼心狗肺。
五年多的波折,終于塵埃落定。如果要說此案教訓,我們只能說,對待朋友要真心,也要“留心”;面對朋友的恩惠,絕不能“劉鑫”。
今天還是臘八節(jié)。對于江歌媽媽來說,女兒被迫離開自己1894天了。
過了臘八就是年。但愿此后的每一天,江秋蓮女士的心中只有對女兒的思念沒有傷痛。